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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執照到期日為110年4月22日之會員請注意。 2020-09-16
 主旨:函轉有關新竹縣政府衛生局辦理醫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到期換發(簡稱大量換照)作業說明乙份,請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衛生局109.9.9.新縣衛醫字第1093400500號函辦理。
 
二、本次醫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到期換發辦理期間為109年10月23日至110年4月22日止,請會員於這期間前往衛生局辦理執照換發事宜。
 
三、醫師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四、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3個月內之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三)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紙本個別寄發附件2)
         (四)繼續教育證明。(A.非專科:依附件2送件;B.有專科:專科醫師證書加附件2)
 
五、同辦法第13條規定略以,醫師執業,應每6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120點以上,包含以下課程: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五)前項第2款至第4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於醫師合計至少應達12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24點,以24點計。
 
        1.    無專科會員需修滿120積分。
        2.    有專科會員需具備該專科證書及修滿12學分【倫理、品質、法規、感染管制(至少一堂)、性別議題(至少一堂)】。
並於110年4月22日前,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事宜。
 
六、逾期(即110年4月23日起)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者,原執業執照自動失效;若不再執業者,需於30日內辦理歇業事宜;醫師若為診所負責醫師,相關健保給付將受影響。
 
七、到期未換照而繼續執業者,將依違反醫師法第8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八、相關申請表單詳如附件,其檔案皆置於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首頁》便民服務》申辦需知項下www.hcshb.gov.tw/home.jsp ,請自行下載參考。
 
九、若有疑義,請洽公會電話03-5246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