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健保與會務

健保與會務訊息 Health Insurance & Meeting

 

新竹縣衛生局函知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下稱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之適用期限,由本(112)年7月31日再延長至同年8月31日止。 2023-07-28

新竹縣衛生局函知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下稱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之適用期限,由本(112)年7月31日再延長至同年8月31日止。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7月21日疾管新字第1120400585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本局業於112年6月21日疾管新字第1125008639號函通知自本年6月30日延長至本年7月31日,並請院所配合辦理在案(諒達)。

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流感監測資料顯示,近期流感病毒仍於社區中流行,近4週A型流感病毒HIN1與H3N2共同流行,門急診類流感就診人次雖較前一週下降,惟流感併發重症通報數尚未趨緩,爰將「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之適用期限,再延長至本年8月31日止,並同步修訂「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如附件,修訂處以紅字標示)。

四、另請院所對於5歲(足歲)以上無禁忌症使用對象,優先開立瑞樂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