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衛生局函知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下稱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之適用期限,由本(112)年6月30日再延長至同年7月31日止。 | 2023-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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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衛生局函知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下稱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之適用期限,由本(112)年6月30日再延長至同年7月31日止。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6月17日疾管新字第1120400498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本局業於112年5月1日新縣衛疾字第1125007158號函通知自本年5月31日延長至本年6月30日,並請貴院所配合辦理在案(諒達)。 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流感監測資料顯示,近期流感疫情處高原期、近4週A型流感病毒H1N1與H3N2共同流行,且流感併發重症個案持續增加,隨多數人接種本季流感疫苗已逾5個月致保護力逐漸下降,且自本年4月17日起口罩政策鬆綁,預期流感疫情將持續至7月,爰將「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之適用期限,再延長至本年7月31日止,並同步修訂「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如附件,修訂處以紅字標示)。 四、另,請貴院所對於5歲(足歲)以上無禁忌症使用對象,優先開立瑞樂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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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