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發衛生局公告自本(112)年3月20日(含)起調整"通訊診療"方式。 | 2023-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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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衛生局公告: 自本(112)年3月20日(含)起調整"通訊診療"方式如下: 1. 自本年3月20日(含)起「不再適用」:免提報通訊診察治療實施計畫,以通訊方式診察治療門診病人,並得不受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條第2款特殊情形及第3條第2項不得開給方劑之限制,且不限於複診病人。」之規定。 ※醫療機構如欲實施通訊診療,回歸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 2. 另住宿型長照機構COVID-19檢驗陽性住民需即時接受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之情形,視為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之急迫情形,得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
近日公文會寄送至各家醫療機構(醫院及診所),請配合辦理指揮中心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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