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衛生局函知有關病人之診斷證明書得否由護理機構之支援醫師以該機構名義開立一案。 | 2022-08-08 |
|---|---|
新竹縣衛生局函知有關病人之診斷證明書得否由護理機構之支援醫師以該機構名義開立一案。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07月29日衛部醫字第1111664067號函辦理。
二、按醫療法第76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診斷屬醫療業務行為,且為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依醫師法第11條親自執行。
三、醫師以事前報准方式至護理機構執行業務,並為護理機構病人開立之診斷書,仍應由該醫師執業登記之醫療機構開具,以符醫療法第76條第1項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