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衛生局函轉知衛生福利部函文,有關96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467號函說明三,關於醫師法第8條之2所稱「經事先報准者」,其中有關醫院醫師支援診所規定,修正如說明二,請會員配合辦理。 | 2022-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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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衛生局函轉知衛生福利部函文,有關96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467號函說明三,關於醫師法第8條之2所稱「經事先報准者」,其中有關醫院醫師支援診所規定,修正如說明二,請會員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0年11月25日「研商有關醫療機構醫師報備支援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醫院醫師支援診所,其支援醫師人數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醫師人數之2倍,支援時段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總服務時段之40%」之規定,前經旨揭文號函釋及103年6月11日衛部醫字第1031663846號函重申在案。前開「時段」之計算單位由原每時段4小時修正為3.5小時,並自即日起先試行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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