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衛生局函知「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0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168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 2021-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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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0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168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相關網站:https://www.tma.tw/meeting/meeting_info02.asp?/1040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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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公文1101663168C.pdf | |
| 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禁止使用之藥物.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