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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與會務訊息 Health Insurance & Meeting

 

新竹縣衛生局函知「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0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168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2021-11-24

全聯會函知「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0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168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相關網站:https://www.tma.tw/meeting/meeting_info02.asp?/10407.html

衛生福利部公文1101663168C.pdf
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禁止使用之藥物.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