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衛生局函轉知管制藥品資源回收相關規定詳如說明。 | 2021-03-25 |
|---|---|
新竹縣衛生局函轉知管制藥品資源回收相關規定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03月15日FDA管字第1101800127號函辦理。
二、為防範機構回收之管制藥品流為非法使用,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衛福部食藥署前身)於92年9月19日以管稽字第0920510596號函及105年8月26日FDA管字第1051800629號函轉知下列原則,請貴院遵循辦理。
(一)民眾退回之藥品如有管制藥品,應將退回管制藥品之日期、品名、數量詳實登載於「管制藥品回收登記簿」,退回者及點收者並於簿冊上簽名。
(二)回收之管制藥品應集中保管,並加以特別之標示,且與調劑用之管制藥品分開存放。
(三)回收之管制藥品應報請轄區衛生局(所)會同銷燬,並記錄於「管制藥品回收登記簿」。
(四)醫療院所已處方調劑因故未使用,或病人未領回之管制藥品,應由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或入帳管理。
(五)機構如於營業場所被查獲有來源不明之管制藥品,則依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或「藥事法」相關規定處分。
三、檢附「管制藥品回收登記簿」之參考格式一份,請參考。
|
|
| 管制藥品回收登記簿冊.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