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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與會務訊息 Health Insurance & Meeting

 

全聯會函轉知「醫師使用植入式醫療器材應將使用廠牌、型號及出廠批號,載明於病歷,為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應記載事項 2020-06-24

 全聯會函轉知「醫師使用植入式醫療器材應將使用廠牌、型號及出廠批號,載明於病歷,為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應記載事項」,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723號公告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