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函轉知「醫師使用植入式醫療器材應將使用廠牌、型號及出廠批號,載明於病歷,為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應記載事項」,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723號公告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