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函轉知「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3月18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577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