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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與會務訊息 Health Insurance & Meeting

 

轉知衛生局通報,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具有中、港、澳、新加坡、泰國、日本、韓國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後續公布之疫情流行地區旅遊史之病人前往就醫,以保障病人權益。 2020-02-27

 轉知衛生局通報,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具有中、港、澳、新加坡、泰國、日本、韓國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後續公布之疫情流行地區旅遊史之病人前往就醫,以保障病人權益。

說明:
一、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健保系統註記民眾中、港、澳、星、泰、日、韓之旅遊史,係為防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擴大並協助掌握病人動向。
二、按醫療法第60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同法第73條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
三、爰此,具有中、港、澳、新加坡、泰國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後續公布之疫情流行地區旅遊史之病人前往就醫時,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應依其能力,對於危急病人及合適收治病人,提供適切之醫療服務,對非其能力所及無法收治之病人,建議轉診,以符合保障病人權利。
四、另請於明顯處張貼公告診所之檢疫及轉診流程,避免與就診民眾衍伸就醫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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