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聯會函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知調製藥品相關宣導事宜,請會員配合辦理導。 | 2020-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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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知調製藥品相關宣導事宜,請會員配合辦理導。 說明:
一、為保障病人用藥安全,衛生福利部已針對高風險調製藥品,制定相關作業規範,供醫院及調製藥師依循,並於醫院評鑑基準之用藥安全專章中,訂有「訂定化學治療藥品及特殊混合注射藥品之調劑及給藥作業程序」之必評項目定期稽核,醫師應依醫師法第12條之1規定,確實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所處方或使用之調製藥品及其可能之風險,醫療機構或藥局(藥師)於交付經調製之藥品予病人時,其藥品容器或包裝除應依據醫療法第66條或藥師法第19條規定標示外,建議加註標記為「調製藥品」,以保障病人知悉之權益。
二、另為保障病人知悉調製藥品相關藥害救濟權益,請會員協助宣導,醫院考量特殊病人需求,由藥師依據醫師處方,使用合法藥品所調製之藥品,仍屬藥害救濟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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