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衛生局函知有關管制藥品部冊登載疑義一案,詳如說明。 | 20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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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衛生局函知有關管制藥品部冊登載疑義一案,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2款第5目、第6目及第3款規定:「收入及支出資料,包括收入或支出之日期、原因、數量及下列事項:(五)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登載病人姓名(或病歷號碼、飼主姓名)及其領用數量。(六)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四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登載總使用量。三、結存數量。」。又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先予敘明。
二、「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略以,為加強管制,了解管制藥品之流向,增訂設簿登記之程序;藉由簿冊上詳實登載每日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與實際盤點量做比對,可即時確認藥品流向之正確性。
三、有關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之登載是否詳實乙節,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處方箋所載數量、實際支出量、結存數量及備註欄加載等事項,綜合研判。倘得顯現管制藥品之來源去向及數量之真實性,似與上揭規定無違。
四、有關來函所提案例,處方箋應調劑28粒管制藥品,因藥品庫存不足,先供給20粒藥品,惟於簿冊登載支出數量28粒之情形乙事,則應於備註欄加載相關資料說明欠藥部分之交付日期及數量,以服部冊詳實登載之規定。
五、請會員有關管制藥品之使用及管理,須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及「藥師法」等衛生相關法規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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