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聯會函知檢送「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解釋令,敬請參考。 | 2019-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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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檢送「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解釋令,敬請參考。 說明:
一、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指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併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
二、為使雇主於招募員工時,確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揭示職缺新資之規定,以保障求職人權益,併檢附「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請自行至網站下載)。
相關網站: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5B7D022B7B2A81BA&sms=A08B1EA8119FA444&s=9E714C7EB170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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