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福部函,「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十及附表十一,業經該部於106年10月24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408772號公告修正,並自該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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