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原訂請基層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含西、中、牙、交付機構)自106年10月起申報支付標準01024C等163項醫令應填報執行時間起迄等乙案,考量實質效益調整為23項,並自106年12月(費用年月)起實施,請配合辦理。
相關網址 www.tma.tw/meeting/meeting_02_info.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