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環保署函,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申請核定設置,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105/8/10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業經該署於105/8/5日以環署水字第1050062143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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