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福部函「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開立原則,請各醫療機構依該部93/6/25日衛署醫字第0930203184號函、94/8/15日衛署醫字第0940032244號函辦理。並請將「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開立原則及勞工保險相關法令,納入相關繼續教育訓練課程與宣導,以確保醫病權益,減少醫療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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