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函知邇來有機構發生未經醫師處方,販售GLP-1受體促效劑注射劑(俗稱瘦瘦針)予病人等情事,請診所依規辦理,以免觸法。 | 2026-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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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邇來有機構發生未經醫師處方,販售GLP-1受體促效劑注射劑(俗稱瘦瘦針)予病人等情事,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1月9日衛部醫字第1151660248號函辦理。
二、按醫師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第12條第1項則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違者依同法第29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三、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違者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四、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遵循上開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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